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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槍牌者明起禁家藏子彈長青網文章

2011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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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10月05日 05:59
2011年10月05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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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針對半年前一名退休懲教人員在家抹槍走火被揭發涉無牌藏過量彈藥,警方決定明日(6日)起,禁止近200名持槍牌人士在家中存放子彈,只有少數持野豬狩獵槍械牌的市民獲豁免。在明日限期過後,仍在家存放子彈的持槍牌市民,將觸犯最高可判監10年的刑事罪。

香港射手聯會會長黎永權批評警方豁免政策不公平,涉歧視多年來奉公守法的射擊愛好者。警方則堅持受影響的持牌人須在明日限期屆滿前,把原儲存在家的所有子彈轉移存放在認可的槍械庫(如槍會或槍械代理商)或在靶場消耗掉。

違例最高判囚10年

警方發言人更指出,明日起會派員上門檢查所有持牌人的槍彈,若發現有人未按警方早前發出的掛號信處理藏於家中的子彈,警方可視之為違反槍牌條件,據《火器及彈藥條例》最高可判監10年。

黎永權及部分持槍牌射擊愛好者,早前曾向警方申請豁免,但均被拒絕。黎認為,警方只豁免野豬狩獵隊是歧視及不公平,因現時可儲存子彈在家中的射擊愛好者多是在1997年前已獲槍牌,誠信及往績良好,警方沒理由因一宗還未審結的案件而一竹篙打一船人,全面禁止他們在家藏子彈。

射手聯會批政策不公

警方則堅持,早於6月1日已發掛號信通知受影響槍牌持有人有關新安排,又稱為加強公眾安全,「只准在家藏槍、不得在家藏子彈」新政策是合理及必要的,已平衡各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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