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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北京市一名30歲女子去年6月跳鐵道橋自殺時,卻被途經的吊車軋斷雙臂,獲救但被截肢的女事主向吊車車主、司機索賠15萬元醫療費,但法院認為,原告明知會被撞但跳橋,是故意行為,故判其敗訴。
《新京報》引述原告律師稱,雖然王女士從橋上墮落會受傷,但早有警察攔車,足以避免被撞傷,但吊車司機沒按警察指揮強行通過,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
「她是自殺,為什麽要我賠償呢?」吊車司機則辯稱,他當時跟着前方的車流往前走,當時有警察在指揮。突然原告從天而降,摔在吊車的保險杆上又掉在地上,他當即煞車。他指原告跳橋的目的是輕生,吊車不應承擔責任。
昌平區法院認為,女事主明知有被撞的可能卻仍跳橋,存在故意,因此駁回有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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