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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明報》3年前因刊登「香港拉登」馬照聲在高等法院門外示威的報道,圖片內展示示威標語被指含誹謗成分,去年高院裁定須向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及其名譽主席馬澄坤(下稱東方)賠180萬元。上訴庭及後將賠償額減至20萬元,並下令東方一方付《明報》六成上訴訟費。東方一方昨向上訴庭申請往終院上訴的許可,但申請被拒。
東方一方昨向上訴庭列出5項要待終院解決的問題,內容關於在考慮賠償金額時法官要考慮的相關因素。東方一方提出如傳媒轉述誹謗內容製造者的言論時,法官在考慮賠償金額時不應考慮該誹謗內容製造者本身是否值得信賴,惟上訴庭副庭長認為,「愈值得信賴的人發出的誹謗言論是愈令人信服,對事主的傷害會愈多,這是常識。」最後上訴庭毋須《明報》一方的代表在庭上陳辭,決定拒絕東方一方的申請,並於稍後頒發拒絕理由。
【案件編號﹕CACV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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