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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槍」入侵 最高可囚14年長青網文章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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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11月13日 23:05
2017年11月13日 23:0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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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對於有電影拍攝者因未有申請或知會,在商廈以仿製槍拍戲惹上官非,兩名參演者更因藏有仿製槍被捕。大律師陸偉雄指,參演者所用的雖然是仿製槍,但後果可以很嚴重,除有機會觸犯《火器及彈藥條例》的「攜有仿製火器在無合理辯解下作為侵入者進入或身處任何地方」,也可被控違反《公安條例》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前者罪成最高可判監14年,後者可被判監1年及罰款5,000元。
律師:可當無心之失
陸偉雄解釋,雖然根據以往經驗,警方多數會把這類涉及拍戲的仿製槍事故當作「無心之失」,一般未必進行檢控,但電影界不能忽視相關罪行的嚴重性,拍攝者亦應顧慮市民,因擔心槍戰而倉皇逃生可能引發意外。因此,建議電影拍攝者在公眾地方(包括商廈)拍攝涉及槍械的電影場面前,應先向警方作出申請,即使因為時間太緊迫或情況不許可,至少也應事先通知大廈的保安員,以及拍攝樓層的住客或人員,以免市民在誤會下驚恐逃生而發生意外,也可避免拍攝者因此被警方拘捕。
■記者陳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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