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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傑﹕新聞報道與社會禁忌長青網文章

2017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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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5月04日 06:35
2017年05月0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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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台灣年僅26歲的女作家林奕含自殺身亡。其遺作,亦是唯一的小說作品《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頓成社會熱話。最為人驚訝的,是在林奕含過身後,父母披露其年輕時被補習老師誘姦,以至患上抑鬱症的內幕。這背景跟小說中的女孩子的遭遇,不謀而合,並激起社會對性罪行和精神病的辯論及反思。
不過,如果讀者現在往台灣媒體蒐集關於林奕含的資訊,會發現一個奇怪現象:幾乎所有台灣主流媒體,都會以「林××」或其他稱呼來表達林奕含的身分,而且不少還以馬賽克(格仔)遮蔽林奕含的樣貌。相信林奕含亦大概想不到,自己的名字及樣貌,會於身後成為台灣主流媒體的禁忌。原來,由於林奕含遭性侵一事曝光,使她成為台灣相關法律的保護對象,儘管這位女作家的故事,連同《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一書,已讓台灣輿論泛起一陣陣發人深省的漣漪,但「林奕含」這名字卻讓寶島的新聞工作者「欲言又止」。
新聞報道的法律及道德要求
新聞公信力的重要條件,是資料整全、文責自負。資料整全,是新聞工作者對讀者要負的基本責任,亦是考核新聞質素的基本要求。新聞是公開資料,亦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故此亦要文責自負——記者、編輯、新聞機構,都要為報道負上法律及道德責任。所以,不具名的消息來源,是新聞中極具爭議的內容;處理不慎,便有誤讀者、害社會之嫌。資料整全、文責自負,是新聞成為有公信力的公開資料的重要元素。
然而,社會在高舉新聞自由及公信力的同時,亦要顧及其他社會價值。其中一項爭議,就是如何在報道新聞之際,避免催化一些傷害社會整體利益或群體的信息。性侵案的受害人,身心飽受摧殘,偵訊及審判時亦要面對痛苦的程序,如果再加上社會輿論的目光,則要面對三重的不公義。是故法律和法院往往會要求不可披露性侵受害人的身分。
除了法律要求外,社會輿論亦會基於不同的道德基礎,要求新聞報道刪減一些爭議內容。例如,傳媒是否有必要詳細描述性侵的細節?這對公眾知情權有何重要性?此外,自殺新聞亦是重要的爭議所在。經過多年討論,傳媒自己亦對自殺新聞小心處理——盡量只報必要的事實,而且一定附上求助熱線。其他的例子還有:精神病議題(早前港鐵尖沙嘴站縱火案,傳媒大多如實報道縱火者有精神病患紀錄,但未有因此事大肆評論精神病政策)和涉及種族的消息(有新聞報道以「非華裔」取代「南亞裔」一詞,淡化南亞裔人士跟罪案消息之間的關聯)。
集體制約與個人意志的矛盾點
不過,即使新聞從業員如何克制,性侵、自殺、精神病、種族等話題,還是會繪聲繪影地不脛而走。在社交媒體發達的「自媒體」世代,人人都可以是傳播中介。愈是「不准報」的消息,有時愈是弄得街知巷聞、疑幻疑真。我無意在此簡單地作出「應報」或「不應報」的結論。不過讓我好奇的,是新聞報道與社會禁忌之間的關係。
社會禁忌是游走於道德與法律的灰色地帶。每個社會,總會有一些當地人不想談、不敢談,但又想知以至想試一試的事情。男女之間的性與情,讓人想入非非,但往往會踰越道德界線(禮)以至是法律規條(法)。死亡,可謂人之常情;但人是否有權終結自己的生命,又會涉及自殺和安樂死等挑戰禮法的討論。精神病議題,帶出什麼叫「正常」,以及人們為何會偏離「正常」等知識及權力的爭議。以至種族,則關係到誰人是「自己友」以至是社群意識等社會學課題。故此,社會禁忌是集體制約與個人意志的矛盾點。一個社會必然要有集體制約,才可以讓來自五湖四海、價值不同的人一起有秩序地生活。然而,人亦有七情六慾。個人意志時而遵從集體制約,時而卻希望擺脫禮法束縛。不同時空和地域,都有不同的社會禁忌,這可謂是集體制約與個人意志的某種平衡點。
客觀平衡報道 反映社會對「公器」期望
同樣,相對於文學創作和坊間傳聞,新聞是一種帶有集體制約的社會資訊。文學創作不時天馬行空,讓人們有更豐富的想像空間和精神生活。坊間傳聞則是「真亦假時假亦真」的「小道消息」,其社會威力不容忽視。然而除傳播信息外,它的另一主要作用是建立社交圈子和私密關係。同學之間、同事之間以至街坊之間都有不少耳語,諸如:某人很「八卦」、某上司很好人,又或某個店家不「老實」。「收風」固然重要,但這些耳語亦是人們重要的社交關係,維繫了同學、同事和街坊之間的互信。
反之,新聞價值中的客觀和平衡報道,則反映了社會集體對新聞「公器」的期望。「講真話」是新聞工作者的個人操守,更是新聞行業跟社會之間的契約。是故新聞容不下天馬行空的個人想像,新聞從業員的使命感亦不願新聞淪為沒有文責的「小道消息」。故此,新聞報道一旦牴觸了社會禁忌,往往會招致社會輿論的反彈以至是法律制裁。最近香港出現一宗人獸交和一宗亂倫的報道。性快感、動物與人倫定義,不時出沒於古代神話、近代歷史和現代社會中。然而法庭新聞要嚴守法規,其內容亦只能點到即止。
「社會重要性」理順禁忌內容
不過,集體制約有時難敵人性。社會禁忌可以讓新聞機構和從業員犯眾怒,但亦可以是收視的催化劑。正如上文提及,社會禁忌是一些讓人既不想、不敢說但又想知的矛盾點。傳媒難以大談「尋歡指南」等露骨資訊;但換個角度,詳細描述「兼職女友」的現象,亦可收引人入「性」之效。說到底,新聞價值不是自然科學,可塑性高。客觀和平衡報道的原則,同樣亦可以轉化為「社會重要性」,理順有關社會禁忌的內容。新聞道德標準及法規如何處理社會禁忌,可看出這個社會的集體制約和個人意志磨合的足迹。
作者是恒生管理學院傳播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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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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