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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慈善機構亂象頻生 立法規管納入正軌長青網文章

201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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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7年04月28日 06:35
2017年04月2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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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政府對慈善團體監管不足,滋生不少流弊。審計署報告發現,當局對公開籌款活動監管粗疏,部分慈善機構財政透明度低,市民根本不知道捐款用途,有慈善團體甚至涉嫌向董事違規支付高薪,利用政府提供的資源和優惠牟利。同時,稅務局等部門未有好好負起監管職責,免稅資格核查工作緩慢,衍生假借慈善為名避稅的問題。慈善活動亂象頻生,必然令市民對行善變得猶豫,不再樂善好施,到頭來受害的,是一眾真正從事慈善事業的團體。政府必須加強監察,如果慈善機構繼續未能自律提高透明度,當局就應重新考慮引入《慈善法》。


慈善團體帳目混亂

政府部門監管不力

近年市民經常遇到一些來歷不明的「慈善團體」在街頭籌款,當中既有真正從事公益活動的組織,亦有魚目混珠者,不少人索性不再慷慨解囊,叫人遺憾。目前全港有近9000個慈善團體,比10年前大幅增加一倍,大部分以學校、教會、廟宇或慈善基金會的面目出現,當中良莠不齊的情况令人關注。審計署發現,部分慈善機構帳目混亂,缺乏財政透明度,其至連較為像樣的財務報告也沒有。有慈善機構一拖再拖,遲遲未向社署遞交審計報告,還繼續照辦音樂會籌款;有慈善團體創辦人私藏25萬元善款現金,聲言部分款項用作支付籌款活動「顧問費」,因此沒有錄入帳目;有慈善機構的支出更完全與慈善無關,包括將錢用於修葺某董事的祖墳。一些慈善團體的公開籌款活動,行政開支也明顯偏高。審計署發現,撇除賣旗籌款,過去數年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行政費,平均佔總收入22%至30%。凡此種種,皆嚴重影響了市民對慈善機構的整體印象。


慈善團體亂象頻生,政府部門監管不力,當然要負上很大責任。現時慈善機構主要由稅務局負責監管,一大原因是本港慈善團體均獲豁免交稅。審計署數字顯示,獲准扣稅的慈善捐款,10年間倍增至超過100億元,可是稅務局覆核機構免稅資格時,不但時有延誤,有個案更拖延達7年。截至去年9月,稅務局有635宗個案未完成免稅資格複查,其中71宗逾5年尚未完成。審計署還發現,有慈善機構向9名董事違規支薪合共高達1300萬元,惟稅局得悉後卻「寬大處理」,維持其免稅地位。


令人更為不滿的是,多個慈善機構獲批免地價或優惠價的土地,部分竟是用來營運酒店或服務式住宅,從事商業活動,所得利潤並非用於慈善服務,而是全數撥予機構。地政總署不僅遲遲未有發現,在回覆審計署查詢時,更聲稱相關地契未有硬性規定提交年度帳目,署方也沒有專業知識來審查帳目,云云。如此推搪卸責,令人無法接受。政府不能縱容團體假借慈善之名謀取私利或避稅,有必要硬性規定相關商業營運收益,必須用於慈善用途,否則便應像一般公司向政府繳稅。


慈善法利增透明度

立法討論勿政治化

政府對慈善機構監管不足,部門作風官僚怠慢固然是原因之一,缺乏強而有力的監管工具亦是一大問題。目前當局未有專司統籌監管慈善機構,負責監察的政府部門,包括稅務局及民政事務局等,跟大部分慈善機構最相關的勞福局反而未有參與。此外,針對慈善機構的監管法規,也明顯不足。舉例說,本港沒有法例統一監管慈善籌款,政府只靠涉及公眾地方、賭博販賣的法例,附帶規管部分慈善籌款活動,要求賣旗日、街頭義賣或售賣獎券須申領許可證,至於其他一般籌款活動,諸如網上募捐、慈善拍賣、當面游說簽署直接付款授權書定期捐款等,均毋須申請,結果出現了監管不一的問題,例如社署針對賣旗日的公開籌款許可證規定,行政開支不能多於收入的一成,可是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卻不限行政費。


審計署認為,社署應就各式街頭慈善籌款活動,劃一設定行政費上限,並就更多形式的籌款活動設指引,然而要徹底解決慈善活動亂象頻生的情况,當局始終要處理監管法規不足的問題。法律改革委員會多年前已提出訂立《慈善法》,建議政府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簡化現有各種籌款活動的許可證和發牌制度,慈善團體凡是會向公眾募捐的,都要註冊,遵守基本的透明度和監管準則,惟遭部分宗教和政治團體反對,質疑建議背後有「政治動機」,旨在限制團體的政治取向、干預信仰自由,云云。當局後來讓步,只要求慈善團體要有基本註冊及公開帳目,可是仍遭反對,最終不了了之。其實只要法規制訂得宜,避免過分監管,《慈善法》絕對有助慈善機構加強透明度和公信力,不應過度政治化。今次審計報告揭露的種種弊端,正好讓政府和社會各界重新思考,是否有需要引入《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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