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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已經變成政治正確第一、程序公義排包尾的社會。積非成是,指鹿為馬。
「人大釋法」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受到制約的權力,制約來源便是《基本法》第158條。
這個制約有3層。第一,香港法院有權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如果是特區自治範圍,人大不應釋法。
第二,只有涉及法庭判案,才會觸動人大釋法,而並非兩派陣營對基本法理解有差異,也能要求人大釋法。
很明顯,2004年的政改釋法,和2005年的行政長官任期釋法,都不符合這個「法庭判案」的條件,屬於濫權。
第三,也是最關重要的制約,在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釋法。
這說明,只能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並且是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出。行政長官不能提請,人大也不能主動釋法。終審如果有了結局,也是不能釋法推翻。
很明顯,除了剛果案外,其餘3次釋法,都違反了這些基本法列明的制約。
第五次預告發生的釋法,便是習非成是,沿襲之前3次釋法中的錯誤行為,包括解釋明明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文、在法院沒有提出釋法下主動釋法。
最嚴重當然是,在香港法庭作出判決前事先張揚要釋法,對香港法庭造成壓力。
高院法官接納行政長官及律政司長的司法覆核,認為控方理據強而有力,按道理,政府勝訴機會極高,政府根本毋須另請人大釋法。難怪袁國強一再強調,本港司法系統有能力自行處理。
所以「人大釋法」變成了政治表態,不論本港法庭怎麼判,中央都反對港獨議員進入議會。當「人大釋法」變成了政治工具,還有什麼法治基礎可言?它注定成為一頭不受任何約束限制、任意妄為的權力怪獸。
「人大釋法」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受到制約的權力,制約來源便是《基本法》第158條。
這個制約有3層。第一,香港法院有權對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如果是特區自治範圍,人大不應釋法。
第二,只有涉及法庭判案,才會觸動人大釋法,而並非兩派陣營對基本法理解有差異,也能要求人大釋法。
很明顯,2004年的政改釋法,和2005年的行政長官任期釋法,都不符合這個「法庭判案」的條件,屬於濫權。
第三,也是最關重要的制約,在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請人大釋法。
這說明,只能由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並且是在「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提出。行政長官不能提請,人大也不能主動釋法。終審如果有了結局,也是不能釋法推翻。
很明顯,除了剛果案外,其餘3次釋法,都違反了這些基本法列明的制約。
第五次預告發生的釋法,便是習非成是,沿襲之前3次釋法中的錯誤行為,包括解釋明明屬於特區自治範圍的條文、在法院沒有提出釋法下主動釋法。
最嚴重當然是,在香港法庭作出判決前事先張揚要釋法,對香港法庭造成壓力。
高院法官接納行政長官及律政司長的司法覆核,認為控方理據強而有力,按道理,政府勝訴機會極高,政府根本毋須另請人大釋法。難怪袁國強一再強調,本港司法系統有能力自行處理。
所以「人大釋法」變成了政治表態,不論本港法庭怎麼判,中央都反對港獨議員進入議會。當「人大釋法」變成了政治工具,還有什麼法治基礎可言?它注定成為一頭不受任何約束限制、任意妄為的權力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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