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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戀童者網上誘惑兒童 倡增新罪長青網文章

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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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1月02日 06:35
2016年11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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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諮詢文件共列出41項建議,當中22項與兒童性罪行有關,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網絡與兒童通訊取得其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性侵犯。今次建議亦參照新西蘭相關法律,包括有關「假裝少年人」條文,讓警方可喬裝兒童於網上蒐證,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強調,建議的新條例旨在「防患於未然」。


香港無相關法例 有潛在風險

鄧樂勤表示,現時未有資料及數據顯示,有關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誘識(誘惑及結識)兒童,再意圖對其侵犯的情况有多嚴重,但香港並無相關法例保障,加上有研究顯示,全球有關狎弄兒童及戀童癖的罪行均存在「嚴重低報」情况,在愈來愈多兒童使用互聯網下,應有「預防性法例」阻止這類罪行:「香港是先進社會,『誘識』可能是潛在的,亦可能正發生。」


委員會委員張達明舉例,若有家長發現女兒與他人網上聊天,懷疑有人「為性目的誘識」,在此法例下可報警,法例容許警方以喬裝方式與疑似戀童癖者網上溝通蒐證,而「誘識」是「長期、有計劃及持續」的過程,即使沒有足夠證據提告,亦對罪犯起阻嚇之效。


13歲至16歲雙方同意性行為 可酌情

另外,諮詢文件另建議包括將法定合法性交年齡的「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以求公平及保護原則」;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分為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兒童兩個類別,而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的行為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可行使酌情權對適當的案件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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