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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在2014年被控性侵犯,案件有多項有力證據皆對被告不利,但因案件女事主經多次醫療診斷後被評定患有創傷後壓力症不宜出庭作供,案件一拖再拖,律政司最終在迫於無奈下只好撤銷控訴。近日,被告向法院入稟申請向控方索賠訟費被拒,加上接連有康橋之家前員工爆料院舍的各項醜聞,該案疑點重重,再一次引起社會關注。
不少人對律政司撤控頗有微辭,但根據現行法例,在刑事案件中,證人須親自出庭在宣誓下作供,確認證據屬實後才能正式受到法庭接納,否則只能被歸納為「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不能呈堂。這時控方便需審視在剔除「傳聞證據」後,控方手上掌握的證據是否對案件有利。律政司是在認真衡量手上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及若強迫應訊對事主造成的巨大精神壓力這兩項重要因素下而作出決定。
案件雖已撤控,但留下的疑點不能被忽視。警方在被告的房間中找到數張紙巾,紙巾不僅含有被告的精液,亦驗出了與女事主DNA相脗合的混合物。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被告對上述證據作出的解釋,連法官也認為被告有不少舉措「自招嫌疑」,拒絕被告申索訴訟費用的申請。2012年的南丫海難中,涉事船長在誤殺罪名不成立後曾經入稟上訴申請訴費,但亦因他曾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而遭駁回。今年8月,有旺角暴動中被拘捕的人在暴動罪的指控被撤銷後,訟費申請被駁回,理由也是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性侵案被告一時向律師解釋紙巾是在自瀆後放在垃圾桶,一時又說紙巾是在夢遺後用於清潔下體,與律師證供互相矛盾,已經造成了自招嫌疑的舉動,法官這次拒絕被告的申請是有法理依據的。
筆者十分同意法官在判辭中提到,受害人與院友皆提供了一些對案情有深遠影響的有力證據。而控方在無奈之下撤銷指控,是被告的「幸運」,卻是受害人的「不幸」,造成社會對事件的反彈。筆者衷心希望律政司能細心研究「傳聞證據」相關法律改革草案,給予法庭酌情權,接納在客觀因素下被判斷為可靠的「傳聞證據」,保障像該案中女事主這種易受傷害證人的司法權益。
作者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不少人對律政司撤控頗有微辭,但根據現行法例,在刑事案件中,證人須親自出庭在宣誓下作供,確認證據屬實後才能正式受到法庭接納,否則只能被歸納為「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不能呈堂。這時控方便需審視在剔除「傳聞證據」後,控方手上掌握的證據是否對案件有利。律政司是在認真衡量手上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及若強迫應訊對事主造成的巨大精神壓力這兩項重要因素下而作出決定。
案件雖已撤控,但留下的疑點不能被忽視。警方在被告的房間中找到數張紙巾,紙巾不僅含有被告的精液,亦驗出了與女事主DNA相脗合的混合物。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被告對上述證據作出的解釋,連法官也認為被告有不少舉措「自招嫌疑」,拒絕被告申索訴訟費用的申請。2012年的南丫海難中,涉事船長在誤殺罪名不成立後曾經入稟上訴申請訴費,但亦因他曾作出自招嫌疑的行為而遭駁回。今年8月,有旺角暴動中被拘捕的人在暴動罪的指控被撤銷後,訟費申請被駁回,理由也是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性侵案被告一時向律師解釋紙巾是在自瀆後放在垃圾桶,一時又說紙巾是在夢遺後用於清潔下體,與律師證供互相矛盾,已經造成了自招嫌疑的舉動,法官這次拒絕被告的申請是有法理依據的。
筆者十分同意法官在判辭中提到,受害人與院友皆提供了一些對案情有深遠影響的有力證據。而控方在無奈之下撤銷指控,是被告的「幸運」,卻是受害人的「不幸」,造成社會對事件的反彈。筆者衷心希望律政司能細心研究「傳聞證據」相關法律改革草案,給予法庭酌情權,接納在客觀因素下被判斷為可靠的「傳聞證據」,保障像該案中女事主這種易受傷害證人的司法權益。
作者是經民聯立法會議員、香港城巿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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