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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上市保薦人 門檻高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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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9日 06:35
2016年10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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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監會一向對上市保薦人有相當嚴格的要求,甚至在《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內有一個專章提及保薦人職責,強調保薦人要有專業的懷疑態度,在做盡職審查時亦要採取多個步驟,例如檢查生產設施、會見公司的客戶、供應商及債權人,以及審閱資產負債表等。


《證監及期貨條例》則列明,若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證監會認為它並非擔任持牌人士的適當人選,則可以採取紀律行動,包括罰款、暫時吊銷牌照甚至永久撤銷牌照。


違規或須賠償釘牌

至於瑞銀提到行動可能涉及賠償,證監會亦早有前科。當年勒令洪良國際向投資者「回水」,便是引用《證監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把相關交易還原。2012年證監會要求大凌集團(0211)前主席張志誠夫婦向投資者賠償,則是引用該條例第214條,要求失當人士向受損害的股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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