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社評】「康橋之家」被社會福利署撤銷豁免證明書(俗稱臨時證),即是除牌,表面上這宗懷疑性侵犯事件告一段落。不過,事件揭示殘疾人士在私營院舍的景况,敲問着這個社會的良心。不僅是事件中懷疑被侵犯的智障女院友,社會未能替她主持公道,法律未能懲戒涉事者,這也反映社會未能有效保護弱勢社群,使人感到氣憤。目前,許多亟需協助的殘疾人士,需輪候逾10年才得到資助院舍服務,而香港完全有能力改善他們的處境,政府卻吝嗇於此,對不起弱勢社群。
前院長獲撤銷控罪
律政司應追究到底
康橋之家事件最使人氣憤者,是前院長涉嫌與女院友發生非法性行為後,獲撤銷控罪;因為事主中度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律政司在未能傳召事主情况下,認為其他證據無合理機會入罪,決定撤銷檢控。根據案件一些情况,例如紙巾有前院長精液與女院友DNA混和等環境證據,很難令人相信事屬正常。不過,這類涉及一對一的案件,舉證難度高,若女院友過不了庭上刁鑽盤問的一關,較難入被告以罪。即使如此,律政司仍然應該想辦法伸張正義,對涉嫌犯罪者追究到底。
此事引起社會關注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案件處理程序,有兩項情况值得當局考慮。據前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透露,律政司曾有「易受傷害證人組」處理這類人士案件,在2008年人手一度增加至24人,不過在2010年,這個組隨着領導的一名高級助理檢控專員退休後解散;江樂士認為律政司「絕對必須」恢復這個組別,以保障易受傷害證人的利益。智障人士受傷害,需要的協助與其他人不一樣,例如負責案件的律政人員須具備相關知識、能力、經驗及敏感度,江樂士作為過來人,他的意見值得律政司參考並接受。
另外,根據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E條容許由法官向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錄取書面供辭,亦容許錄取書面供辭時,由另一方的代表律師盤問事主。有關安排原意是保護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避免事主在庭上作供而造成傷害。不過,現在同時容許事主接受盤問,法律界人士認為不妥當,建議當局修例,限制此程序上的盤問過程,例如只容許對方律師提交書面問題,由法官代為盤問。法律界人士這個建議,目的為避免無行為能力人士要接受步步進逼盤問的煎熬,讓他們完成作供,使法官得以綜合考慮。由法官按律師提供的問題向事主提問的做法,應予考慮。
康橋之家今次事件,若非前院長獲撤銷控罪後入稟追討堂費敗訴,外界根本不知道案情。其後傳媒追查,發現涉案前院長曾於2002年被指非禮兩名21及35歲嚴重智障女院友,事後以蛋撻及可樂安撫。前院長其後被控兩項非禮罪,最終法官認為兩名女院友證供前後矛盾,基於「司法制度要寧縱毋枉」,裁定前院長無罪,兼得堂費。14年前,前院長已經涉及非禮案,仍然可以繼續經營院舍,並擔任領導職位,社署對這家院舍的情况是否足夠重視,那些定期或緊急巡查是否發揮了作用,都值得檢討。
社署嫻熟應對醜聞
私營院舍服務依舊
社署對於私營院舍有監管之責,每有個別院舍爆發「醜聞」,社署多果斷處理,今次是變相撤銷康橋之家的牌照。去年大埔劍橋安老院被傳媒揭發讓長者赤身露體輪候洗澡,完全無視長者的尊嚴,社署同樣快刀斬亂麻使之結業。不過,社署危機管理嫻熟,不等於私營院舍的質素、營運和管理已經根本改善。業界和市民都相信,類似劍橋長者和康橋智障人士的遭遇,絕非孤例,或許是有人做得更隱蔽,未為外界所知而已。因為這是由私營院舍的屬性所決定。
政府資助院舍加上院友每月繳交費用,平均成本接近1.6萬元,業界就此仍然說不足夠。現在大部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每月收費只有5000至8000元,要繳交高昂租金,連資助院舍亦喊苦,私營院舍營運更加「睇餸食飯」,只能在其他方面樽節,於是一名職員照顧40名院友,已經合乎法例要求。當局明知道私營院舍的設施人手,不可能提供理想服務,不過仍然容忍,皆因私營院舍辦不下去了,院友都安置到哪裏呢?有業界形容,私營院舍看準當局的軟肋,有恃無恐地僅提供最起碼服務,受害的只是那些來自低收入家庭的院友。政府財政儲備超過8000億元,卻不肯撥出更多資源照顧長者、智障人士等弱勢社群,讓他們得到更好照顧;這些年間發生的私營院舍虐老或智障人士被欺負事件,除了諷刺這個富裕社會,實際上也是對坐擁巨資守財奴政府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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