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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地鐵非禮也判監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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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1日 06:35
2016年10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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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身兼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系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依表面證據來看,本案情節嚴重,「非一般的攬攬錫錫」,只判社會服務令是過輕,律政司有理據基礎向上訴庭覆核刑期。他續指出,現時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的非禮罪行,量刑指引為監禁,「港鐵站非禮亦係坐監,但呢單案層次遠遠超過港鐵非禮」。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女事主如不滿判刑,可親自或聘用律師去信律政司表達,同時可陳列過往同類案件的刑期,反映其要求覆核刑期的意願。


指本案嚴重遠超港鐵非禮

律政司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屆時會由上訴庭法官審理。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以往在高院處理的非禮案資料,2015年8月23日,一父親把15歲女兒拉入浴室,以下體掃其大腿內側,他認罪被判入獄2年4個月。2014年6月3日,留學英國青年鄺善麒在時鐘酒店以摸胸、吻胸、摸陰、吻陰及口交非禮女友,經審訊後罪成判入獄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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