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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非禮女生囚11月長青網文章

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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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10月20日 06:35
2016年10月2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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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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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學男體育教師今年2月非禮同校14歲女學生,並拍攝事主半裸照片,案件審訊期間,被告突然改認控罪,昨被判囚11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曾被性侵犯,事發時與女事主在牀上的「嬉戲」行為過分,沒有進一步行為,但裁判官質疑為何老師及學生會在牀上脫去上衣是「嬉戲」。


官質疑牀上「嬉戲」說法

被告李振華(29歲)承認一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辯方大律師郭憬憲求情時表示,女事主Z於案發當日在被告家中試運動服,故沒穿上衣,只戴上隱形胸罩;被告其後坐在Z背上「嬉戲」的行為過分,但兩人沒有再進一步的行為,但裁判官質疑為何老師及學生會在牀上脫去上衣是「嬉戲」。


辯方呈60封求情信

辯方呈上60封由被告家人、學生及朋友撰寫的求情信,並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出,被告並非患有性變態,但他童年時曾遭侵犯,成長經歷非常不幸,影響他與人建立關係,案發後被告已開始接受治療。


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表示,家長放心將子女交予老師教導,但被告作為Z的老師及排球教練,卻對Z作出本案的行為,違反老師與學生之間的誠信;案發地點是被告家中,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並非一時衝動,而且事主案發時只得14歲,不懂保護自己。陳官認為被告行為可恥,案情嚴重,需判以具阻嚇力刑罰,以反映公眾對被告的行為感厭惡,判被告監禁11個月。


被告早前被控一項非禮和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方稱因兩事主不願再作供,故於8月撤回3項控罪。他其後被控「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後者牽涉53張相片及44段影片,涉及另一名女童,控方昨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該控罪。


【案件編號:KCCC8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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