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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報告書,建議修訂法例,准許第三方資助仲裁,但資助者不能從事法律服務。法改會認為此舉有助提高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報告書建議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述明普通法的助訟及包攬訴訟法則並不適用於《仲裁條例》下的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
法改會秘書長顏倩華表示,法改會認為若當事人有充分法律理據循《仲裁條例》追討,不應阻止他獲得財務支援。
報告書指,應為第三方出資者制訂清晰標準,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指定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為諮詢機構,在諮詢公眾後制訂《實務守則》,列明第三方資助者須遵從的標準,如第三方出資者的推廣刊物必須清晰和不具誤導性;其資助協議應列出和清楚解釋有關協議的特點、風險及條款。
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委員彭耀鴻表示,大部分國際仲裁中心均容許第三方資助,如香港不作出相應修改,便會失去競爭力。
報告書又建議,諮詢機構在實施《實務守則》後三年,發表檢討報告書,就所列載的專業操守標準及財務標準提出更新建議。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報告書,建議修訂法例,准許第三方資助仲裁,但資助者不能從事法律服務。法改會認為此舉有助提高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
報告書建議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述明普通法的助訟及包攬訴訟法則並不適用於《仲裁條例》下的仲裁及相關法律程序。
法改會秘書長顏倩華表示,法改會認為若當事人有充分法律理據循《仲裁條例》追討,不應阻止他獲得財務支援。
報告書指,應為第三方出資者制訂清晰標準,建議由律政司司長指定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為諮詢機構,在諮詢公眾後制訂《實務守則》,列明第三方資助者須遵從的標準,如第三方出資者的推廣刊物必須清晰和不具誤導性;其資助協議應列出和清楚解釋有關協議的特點、風險及條款。
法改會第三方資助仲裁小組委員會委員彭耀鴻表示,大部分國際仲裁中心均容許第三方資助,如香港不作出相應修改,便會失去競爭力。
報告書又建議,諮詢機構在實施《實務守則》後三年,發表檢討報告書,就所列載的專業操守標準及財務標準提出更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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