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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香港許多有識之士認為對港獨應該用「六字訣」:不可能、不可行。「不可能」是指港獨違背了包括香港廣大市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的意願,只要駐港部隊在香港存在一天,就絕對不允許香港被分離的情况出現。從這個角度出發,港獨可被視為一個偽命題。而「不可行」中的「行」是動詞,指不可為。換句話說,是指港獨因具有違法性而需要禁止,違法者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本文旨在從法律角度評判港府應對港獨所採取的法律措施及其法理基礎。
應該說,港府應對港獨的最好的法律措施就是促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這也是香港維護「一國」的責任所在。很可惜,這項憲制性工作在回歸近20年中沒有完成,也表明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施是不完整的。即便如此,根據香港既有的法律體系,港府還是可以採取多種法律措施去應對港獨的。這些措施包括行政的和刑事的、已經實施的和尚未實施的,也包括剛開始做還沒有完結的。
為保障國家安全 制裁港獨言行屬合法
首先,必須對港獨的違法性進行說明,因為有些言論故意混淆視聽,將港獨說成「作為香港前途的選項之一」,並將港獨與言論自由等同起來。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按照基本法第159(4)條之規定,即使到了2047年,不管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這種不可分離性也是不會改變的,不存在「選項」的可能性。這一憲制性的規定意義重大,它既明確了香港的法律地位,也指明了在處理港獨案件時必須認真平衡國家安全利益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港獨言行(宣揚和推動)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不可能受法律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制裁港獨言行者是可能的、必要的和合法的。
港府已經採取的一項行政措施,就是按照《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拒絕了一些港獨組織的註冊或登記。香港允許一些組織以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兩種方式進行登記。根據公司條例第31條規定,如果交付登記的文件載有違法事宜,可以被拒絕登記。社團條例第5A條訂明,如果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絕註冊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他可拒絕有關組織註冊。這些行政決定可能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但是,由於這些措施具有比較充足的法律依據,故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港府接下來要做的可能是對有關組織接受捐款跟進調查,因為按照香港的法例,未經公司登記或社團註冊的組織接受捐款是違法的。
港府已經採取的另一項行政措施,就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要求有意參選的人士於提名表格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參選人進行合理限制也是沒有法理上問題的。港獨言行明顯違背基本法,議員作為公眾人物和行使公權力人物,有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的責任和義務。港府在提名階段加入這一聲明要求,等於把好了第一關。毫無疑問,如果有關參選人不滿被取消資格的決定,也是可以要求選舉呈請去覆核有關決定的,但必須等選舉程序結束後才會進行。若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之後仍有港獨言行,則有虛假陳述之嫌。即使參選人通過第一關,亦會面臨當選後第二關即宣誓維護基本法,以及第三關即基本法第79條對議員的言行規範。應該說,這3道關卡已經最大可能地排除港獨人士進入議會。而後面兩道關的把守責任在於立法會主席和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目前可以預計的是港府會繼續跟進那些「發假誓」後繼續推行港獨的人士,並提出刑事檢控。
港府還可能根據有關刑事法律採取執法行動,對那些可能觸犯刑律的港獨組織者或逮捕或起訴。港獨愈演愈烈,法律界不少人士指出港獨言行可能已經觸犯有關刑事法律。但是,至今未見政府採取行動,給追隨港獨者造成一個假象:違法沒有刑事責任。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從港獨者成立組織、印發刊物、網上宣傳、招募會員等行為來看,不排除違反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的可能性。港府應該對此作出清晰回應,否則,如果有法不依,法就失去威懾力。這不是法治社會應該出現的情况。
港府應加強有關法律宣傳
針對港獨者揚言要採取「無底線」的手段實現其目的,港府還會對這種可能出現的極端行為採取必要的防範。毫無疑問,政府可以按照《公安條例》第19條的暴動罪規定逮捕和起訴有關暴徒。但是,如何提升警力、做好防範工作才是重點。有人為此建議將有暴力傾向的港獨組織視為有組織犯罪,要求警方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之規定,主動收集有關情報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最後,港府應該加強有關的法律宣傳,尤其是對青少年進行宣傳。第一要告訴大家香港就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宣揚和推行港獨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第二是要告訴大家港獨言行可能觸犯的法條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應該說,港府應對港獨的最好的法律措施就是促成《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這也是香港維護「一國」的責任所在。很可惜,這項憲制性工作在回歸近20年中沒有完成,也表明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施是不完整的。即便如此,根據香港既有的法律體系,港府還是可以採取多種法律措施去應對港獨的。這些措施包括行政的和刑事的、已經實施的和尚未實施的,也包括剛開始做還沒有完結的。
為保障國家安全 制裁港獨言行屬合法
首先,必須對港獨的違法性進行說明,因為有些言論故意混淆視聽,將港獨說成「作為香港前途的選項之一」,並將港獨與言論自由等同起來。基本法第1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按照基本法第159(4)條之規定,即使到了2047年,不管是否繼續實行「一國兩制」,這種不可分離性也是不會改變的,不存在「選項」的可能性。這一憲制性的規定意義重大,它既明確了香港的法律地位,也指明了在處理港獨案件時必須認真平衡國家安全利益與言論自由的關係。港獨言行(宣揚和推動)已經超出言論自由或人權保護的底線,不可能受法律保護。《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並為下列條件所必須:(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換句話說,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制裁港獨言行者是可能的、必要的和合法的。
港府已經採取的一項行政措施,就是按照《社團條例》和《公司條例》的規定拒絕了一些港獨組織的註冊或登記。香港允許一些組織以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兩種方式進行登記。根據公司條例第31條規定,如果交付登記的文件載有違法事宜,可以被拒絕登記。社團條例第5A條訂明,如果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絕註冊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他可拒絕有關組織註冊。這些行政決定可能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但是,由於這些措施具有比較充足的法律依據,故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港府接下來要做的可能是對有關組織接受捐款跟進調查,因為按照香港的法例,未經公司登記或社團註冊的組織接受捐款是違法的。
港府已經採取的另一項行政措施,就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的規定,要求有意參選的人士於提名表格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參選人進行合理限制也是沒有法理上問題的。港獨言行明顯違背基本法,議員作為公眾人物和行使公權力人物,有遵守和維護基本法的責任和義務。港府在提名階段加入這一聲明要求,等於把好了第一關。毫無疑問,如果有關參選人不滿被取消資格的決定,也是可以要求選舉呈請去覆核有關決定的,但必須等選舉程序結束後才會進行。若參選人簽署確認書之後仍有港獨言行,則有虛假陳述之嫌。即使參選人通過第一關,亦會面臨當選後第二關即宣誓維護基本法,以及第三關即基本法第79條對議員的言行規範。應該說,這3道關卡已經最大可能地排除港獨人士進入議會。而後面兩道關的把守責任在於立法會主席和大多數立法會議員。目前可以預計的是港府會繼續跟進那些「發假誓」後繼續推行港獨的人士,並提出刑事檢控。
港府還可能根據有關刑事法律採取執法行動,對那些可能觸犯刑律的港獨組織者或逮捕或起訴。港獨愈演愈烈,法律界不少人士指出港獨言行可能已經觸犯有關刑事法律。但是,至今未見政府採取行動,給追隨港獨者造成一個假象:違法沒有刑事責任。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之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或港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從港獨者成立組織、印發刊物、網上宣傳、招募會員等行為來看,不排除違反第9條及第10條規定的可能性。港府應該對此作出清晰回應,否則,如果有法不依,法就失去威懾力。這不是法治社會應該出現的情况。
港府應加強有關法律宣傳
針對港獨者揚言要採取「無底線」的手段實現其目的,港府還會對這種可能出現的極端行為採取必要的防範。毫無疑問,政府可以按照《公安條例》第19條的暴動罪規定逮捕和起訴有關暴徒。但是,如何提升警力、做好防範工作才是重點。有人為此建議將有暴力傾向的港獨組織視為有組織犯罪,要求警方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之規定,主動收集有關情報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最後,港府應該加強有關的法律宣傳,尤其是對青少年進行宣傳。第一要告訴大家香港就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宣揚和推行港獨不受言論自由保護。第二是要告訴大家港獨言行可能觸犯的法條和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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