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房東控強姦租客10歲女 事主母:每周收300元與被告性交長青網文章

2016年06月1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6年06月18日 06:35
2016年06月1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房東被指前年趁女租客不在家時,五度強姦女租客的10歲女兒,48歲的房東否認5項強姦罪名昨續在高院受審。控方在庭上讀出女租客的供辭,她透露在同鄉介紹下租用被告的單位,入住後與被告每周都發生性關係,並獲200至300元報酬,但二人不是情侶。


辯方指「作故仔」盼獲賠 事主否認

現年13歲的女事主X曾書面記錄被強姦的經過,其母親帶同書面紀錄報警。辯方大律師指出,紀錄上有多處簡體字,質疑X沒學過簡體字,是其母親教她寫被強姦的情節;X否認,稱自己在網上學會寫簡體字。


辯方大律師指出,前年12月被告曾把10萬元轉帳予事主X的母親,X表示不知道;被告又曾答應供養事主X及其母親10年,但X的母親要求被告馬上給予她30萬美元,其後更把金額提升至60萬,被告拒絕,X回應說不知道。辯方續稱,X母曾指控被告有其他女人,二人關係轉差,X亦表示不知道。


辯方續指出,由於被告不願意給錢,X母遂教X「作故仔」,希望令被告入罪,賠償予兩母女,但X否認。


事主母:與被告非情侶

控方在庭上讀出X的母親的供辭,她稱2009年於上水遇到同鄉,同鄉介紹她租用被告的單位,面積150呎,月租1900元。X母稱搬入單位後,每周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但二人不是情侶關係;每次性交後,被告都會給她200至300元,由於她生活艱難,故把金錢當作生活費,情况維持1年後,他們轉為每幾個月發生性關係。X母於2011至2013年都沒有交租。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231/15】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