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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交稅罰5% 再拖加10%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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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21日 06:35
2012年11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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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稅務條例》,即使市民就評稅提出反對,仍須先繳稅,除非獲稅務局長批准緩繳全部或部分稅款,局長亦可附加條件,如購買儲稅券等。假如未能在限期前繳清稅款,局方可徵收稅款總額5%的款項作罰款,若在限期後半年仍拖欠,局方有權再加罰款,即在未繳付的總稅款(連之前5%罰款)再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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