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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槍須瞄軀幹避要害長青網文章

201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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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11月11日 06:35
2012年11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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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長昨制止持刀自戕及衝向警員的醉洋漢,鳴槍一響,卻因子彈打傷洋漢大腿動脈致險奪其性命。警方昨回應時堅持,初步相信開槍警員已有按嚴格的使用槍械指引辦事。案件仍在調查,調查報告會按警方內部指引呈交。


警方指警員使用槍械有嚴格指引,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可在3種情况下開槍:

1. 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該人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或

3. 平息騷動或暴亂

不過,前提是必須在溫和武力不能達到目的時,才能開槍。有資深警務人員強調,警員「開每一槍都要理由」,一般只能使用比對方高一級的武力。例如對方若以木棍施襲,警員才可使用警棍,若目標人物出動刀或大殺傷力武器,警員方可開槍。


此外警員開槍意在制服目標人物,絕非取人性命,因此不可打頭部等要害。所有警員自入職起接受射擊訓練便學習瞄準身軀開槍而須避開要害,因胸腹佔全身最大部分,最容易擊中,反之若朝四肢打去,命中率大大降低。該名警務人員嘆謂:「同事每次開槍都好大壓力,沒有同事希望有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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