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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姦醉娃囚5年長青網文章

2012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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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7月27日 06:35
2012年07月2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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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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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當警員的助理保安經理,去年4月在蘭桂坊街頭主動護送兩名爛醉如泥的陌生少女回家後,強姦其中一名16歲少女,他昨日被裁定強姦罪成,判監5年。法官斥責被告行為無恥,侵犯一看便知稚氣未除的少女,呼籲經常往蘭桂坊消遣的少女要引以為戒,「蘭桂坊可以去,但應該如何自處,便要三思」。


沒有案底的被告范家文(39歲)中五畢業,曾任裝修工人及文員,1992年6月起當警員,至98年底因私人理由離職,案發前出任助理保安經理,月入1.8萬元。陪審團前日開始退庭商議,至昨晨方有裁決,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成。被告聞判後顯得失望,眉頭深鎖,一直望向公眾席上的親友。


少女稚氣未除 官斥被告無恥

審訊期間,辯方透露被告現有一名拍拖15年的未婚妻,父親患有胃癌。辯方昨求情時表示,被告與父母和胞弟同住,每月給父母5000元家用。


高院法官彭偉昌判刑時批評被告行為無恥,事主一看便知是稚氣未除的少女,被告比少女年長一倍半,卻乘人之危,在審訊時更故意曲解向警方招認的供辭,顯示被告毫無悔意,遂判他監禁5年。彭官公開呼籲經常到蘭桂坊的少女要引以為戒,「蘭桂坊可以去,但應該如何自處,便要三思」。


事主連飲8杯伏特加 被告主動送回家

控方指去年4月22日,當時16歲的事主X,與同齡女同學Y到蘭桂坊不同酒吧流連飲酒,X不單飲雞尾酒,更連飲8杯伏特加。兩事主當晚坐在一間酒吧門外,被告主動上前扶起X,與Y乘的士到X寓所。被告扶Y到睡房休息,X則躺在客廳,其間Y聽到被告出入房間的聲音,至凌晨2時Y起來向被告表示要離去,被告與Y一起走,但離開前把X抱進睡房,被告在睡房逗留2至3分鐘便離開。X翌晨發現下身赤裸及痺痛,懷疑遭性侵犯而報警,經檢查後證實X陰道內留有被告的精液。被告於同月27日被捕。


辯方指出,被告去年4月23日凌晨在愉景灣放工後往蘭桂坊喝酒,之後遇上步履不穩的X和Y,遂協助她們乘的士回家。3人到達X寓所後,被告稱一度離開X的睡房如廁,折返後在房內的X突然抱住他,二人接吻及愛撫。


【案件編號:HCCC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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