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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援保障生活 離港設限違人權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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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15日 06:35
2012年05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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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雖然申請「生果金」及綜援,兩者均須符合連續居港1年、有56天寬限的規定,但兩者的申請人在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有關規定後,卻得到不同結果﹕綜援申請人可免去有關規定,但生果金申請者卻挑戰失敗,關鍵在於兩者的性質不同。


官:生果金是特別津貼

法官林文瀚昨在判辭中說,港府設立生果金,是希望給長者一些特別津貼,以應付他們因年老而遇到的特別需要,出發點並非保障其基本生活。再者,70歲以上的高齡津貼,更是毋須資產審查的非供款性社會保障,申請人一旦獲發生果金,社署便會持續發放,這對社會資源是有一定壓力,政府必須設立限制以使有關資源得以維持,離港日數設限是一個具法理及有合理理由下的制度,以達到上述目的。


至於綜援本身卻是給予本港市民最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福利,這權利是由《基本法》賦予。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認為,社署就綜援申請人的離港日數設限的理據,及交予法庭的資料均不充分,未能說服法庭有關限制,能合理地達到其阻止申請人濫用綜援的目的,而且將長期居港及部分時間居港的永久居民分為兩類,並給予不同待遇,有違《基本法》第25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31條保障出入境自由的規定,同時亦違反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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