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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例59年制定長青網文章

2012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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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5月06日 06:35
2012年05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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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商場廁所數目受《建築物(衛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監管,該條例早在1959年制定,其中釐定廁所數目的準則,是以商場員工人數為依歸而非考慮人流,男女廁比例為1:1,明顯過時。


屋宇署曾於2005年發出指引,建議發展商增加廁所數目,每250名男性設1個尿槽及兩格水廁;每250名女性最少有4格水廁,男女廁比例改為1:2,隨人數多少調整,惟該指引沒有法律效力。發展局於今年2月底申請修例,增加法定廁所數目,並將男女廁的比例改為1:1.5,條例仍在立法會諮詢階段。修例後,商場的女廁將增加六成,戲院和娛樂場所亦會增加1.5倍。


資料來源:何鉅業及明報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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