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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小型工程 承建商首入罪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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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27日 06:35
2012年04月2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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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上周二裁定一名未有向屋宇署註冊的承建商,以及其董事違法進行與劏房有關的小型工程,判罰款6.8萬元,是自2010年底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以來,首宗小型工程檢控個案。


屋宇署表示,因應一名市民舉報,屋宇署早前派員到大圍一幢樓宇視察,發現單位的結構混凝土樑被鑿開洞口,而單位亦正進行排水工程。因在混凝土樑開鑿洞口屬結構改動工程,必須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同意才可施工,否則便是違反《建築物條例》;至於排水工程屬小型工程,必須由註冊承建商進行,否則亦屬違法。


屋宇署翻查紀錄,發現從未接獲開鑿洞口工程的圖則申請,亦未接獲排水工程的小型工程文件,而負責工程的承建商亦不在註冊承建商名冊,該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檢控該承建商及其董事,於本月17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6.8萬元。


非註冊承建商 罰款6.8萬

發言人補充,任何非註冊承建商進行小型工程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半年,若持續違法,可另判罰款每天5000元。


屋宇署強調,自去4月起,該署已展開針對行動,每年巡查150幢有劏房的樓宇,今年4月已提高至每年200幢樓宇,如發現有建築工程違規,便會發出法定命令,要求業主糾正違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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