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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分享不構成公眾傳播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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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24日 12:00
2012年04月24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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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今天(4月24日)表示,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因《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修例而受影響,若網民不是某項網上材料的上載者,而純粹透過在社交網站分享接達至該材料的超連結,並不構成向公眾傳播,超連結本身也不屬版權作品。

 

     就近日有報道指《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通過後,一切網上分享活動都會變成非法。該局重申,政府已在條例草案中列明,如有關傳播的內容並非由某人決定,不屬向公眾傳播作品。任何聲稱條例草案會禁絕一切網上分享活動是不正確的。

 

     該局表示,條例草案並無任何針對二次創作的條文,在現行《版權條例》下不屬侵權的二次創作,在條例草案下亦不構成侵權,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因修例而受影響。

 

     該局指出,雖然其他司法管轄區已就訂立二次創作的版權豁免進行過政策討論,但目前對二次創作仍未有統一的法律處理方法。當局認為在未經公眾諮詢的情況下,不宜匆匆在本地法例加入有關豁免。

 

     政府完成這次修例後,願意研究豁免二次創作,包括諮詢有關持份者及參考其他普通法國家對二次創作的處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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