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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工程商騙學校 前校長判社服令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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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26日 06:35
2012年04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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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和富慈善基金李宗德小學前校長何張慧儀,串謀工程公司董事詐騙及使用虛假文書,早前被裁定38項罪名成立,昨同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指不涉個人利益 僅為瞞違規

被告何張慧儀(68歲)和吳傑明(47歲)分別被判接受150小時及240小時社服令。何於1960年代於港大就讀建築系,惟因事輟學,後當上家庭主婦,兩名女兒現已成年。她其後完成學位,更執起教鞭,2003至09年間擔任涉案小學校長,退休後開設補習學校。


暫委法官彭中屏判刑時指出,本案因何未有依照學校程序僱用吳的公司,為隱瞞違規,遂協議做出愚蠢的犯法行為。彭官稱,兩被告沒有個人利益,亦沒有證據顯示學校有所損失。吳應學校要求提供假報價單,以為並無不妥。他雖獲得工程費,但沒得到超出工程費用的利益,故不屬賄賂。彭官又被何的逾百封求情信感動,指何多年來貢獻學校,校方已寬恕她,其多年來在學校建立的聲譽亦受損,已是極大懲罰。


【案件編號﹕DCCC1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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