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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16名潛逃者施行針對措施長青網文章

2025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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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網管理員 on 2025年08月05日 06:00
2025年08月05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保安局局長8月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16名因涉嫌在特區境外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這些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何良懋、女子陳麗珍、男子馮崇義、女子龔小夏、男子吳文昕、男子曾偉藩、女子錢寶芬、男子夏海俊、男子侯中宇、男子何永友、男子姜嘉偉、男子林千淦、女子吳文君、男子黃振華、男子黃修、女子張信燕,各人在香港境外一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7月25日公布懸紅通緝上述16人及男子袁弓夷、男子霍嘉誌和男子蔡明達。該19名潛逃者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干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法院已應警方申請,就19人發出拘捕令。

 

就16名8月4日被指明的潛逃者而適用的措施有三項,分別為「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而「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政府表示,這些通緝犯潛藏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中國台灣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透過抹黑詆毀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因此有需要採取相應措施。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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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2011
2025年08月06日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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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2025年08月06日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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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6日 05:26
謝謝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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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_Chan
2025年08月06日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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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kkl
2025年08月05日 23:40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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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木少
2025年08月05日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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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Sir
2025年08月05日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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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5日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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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環
2025年08月05日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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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bos
2025年08月05日 17:44
T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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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B
2025年08月05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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