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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意見要求撤銷47人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律政司強調,檢控決定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任何人均不應干涉嚴格按照法律進行的獨立檢控決定。
律政司重申,有關檢控決定是根據所有可接納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進行客觀分析後作出。
《基本法》第63條指出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涉。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律政司才會提出起訴。
律政司指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告會被視為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及法律制度,行徑有損法治,也會被認為企圖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由於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不宜對案件進一步評論。
《香港國安法》明文規定應當保障包括言論、集會自由在內的人權,並尊重和遵守包括無罪推定在內的法治原則。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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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04日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