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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選舉委員應被視為公職人員長青網文章

2021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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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網管理員 on 2021年01月13日 06:00
2021年01月13日 06: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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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區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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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1月12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說,《基本法》第104條清楚列明宣誓要求,但有關條文的宣誓範圍較窄,《香港國安法》的宣誓要求較闊,由於香港法律就公職人員的解釋不同,政府仍在釐定。

 

她表示,區議員所屬的區議會雖然沒有政權,但在政治體制內,屬重要組織;選舉委員會委員更為重要,肩負選出行政長官的責任,從此角度來看,兩者都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需要按《香港國安法》宣誓。

 

林鄭月娥說,有關法律修訂工作將在政府落實有關《基本法》第104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釋法工作內進行。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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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E
2021年01月18日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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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c
2021年01月13日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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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zee
2021年01月13日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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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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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bo
2021年01月13日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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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021年01月13日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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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2021年01月13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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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uchiu
2021年01月13日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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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
2021年01月13日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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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678
2021年01月13日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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