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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清楚列明候選人的定義,選管會無意也無權在立法會選舉活動建議指引中改變其定義。
選管會3月9日公布建議指引,並作公眾諮詢。選管會留意到建議指引第16章中有關候選人的定義引起關注和討論,19日作出澄清,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是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某項選舉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該項選舉中參選的人。
有關法律定義載錄在選管會過往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
選管會表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清楚訂下條文規管選舉開支,也為選舉開支設定最高限額,並規定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以列出所有選舉開支和選舉捐贈,確保所有候選人不會超出選舉開支上限,令每位候選人均可在合理規範的開支水平內公平競爭。
至於某項開支是否已構成選舉開支,香港終審法院曾就一宗涉及選舉開支的案件(FACV No. 2 of 2012)提出論點。 選管會強調,建議指引內候選人的定義只是沿用《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定義。選管會有責任提醒有意參選人士相關選舉法例的要求,特別是已有案例作參考,以免有意參選人士無意之中觸犯法例。
如對某項開支應否計算為選舉開支有疑問,應諮詢獨立法律意見。如認為現時法例需要修訂,可向政府反映。選管會並無權修訂法例,收到任何相關意見會轉交政府考慮。
選管會重申,該會是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組織,致力確保公共選舉公開、公平和誠實。指引旨在透過簡明的語言闡釋與選舉相關的法定條文供參考,以及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為選舉活動制定行為守則。
資料來源
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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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0日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