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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談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計劃長青網文章

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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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網管理員 on 2019年08月26日 10:00
2019年08月26日 10: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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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4月7日的網誌中介紹過私人土地作福利用途特別計劃(特別計劃),不過由於計劃名稱有點長,亦有不少人不明白甚麼是私人土地,至今除了社會福利機構較為明白並會用英文Special Sites Scheme名稱之外,其他人士都不知它為何物。簡而言之,特別計劃的目標是善用非政府機構土地,為社會提供更多所需的社福設施。第二期特別計劃截止申請日期為今年8月30日。上述網誌已提到,相對第一期,第二期納入不少新增的福利設施於所需福利設施清單內,並加入與福利相關的附屬設施,特別是幼兒照顧及牙科設施。今日(8月25日)的網誌,我想就「一地多用」,再作闡述。

社福設施高度限制

不少社會福利設施都不能往高空發展,主要是基於消防安全考慮。所以,不少設施如安老院舍只可設於離地面24米以下的樓層,而為兩歲以下幼兒而設的幼兒中心更要設在離地面12米以下。可以說,絕大部分現時短缺的社福設施都有高度限制。而社會福利設施的發展項目,如其他政府、機構或社區 (簡稱G/IC)用地,理論上最高地積比率可以到15倍,當然要視乎周遭環境及其他規劃考慮。因此,很多社福機構用地上的建築物,都未能地盡其用。

現時香港社會上最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是住房短缺。特別計劃能否幫一把呢?

非牟利長者住屋計劃

在向立法會介紹第二期特別計劃的文件中,我們特別提到發展非牟利長者住屋計劃,為居住環境不理想或正居於/輪候公屋、但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長者,提供適切、可負擔的住屋,做法是在特別計劃項目下提供有殷切需要的福利設施之外,若仍有可用的地積比率及樓面空間,可用以發展非牟利長者住屋,有關機構只需繳交象徵式地價和免繳行政費,以自負盈虧方式營運,計劃所涉及的工程成本和經常開支則由機構自行承擔。

在社會福利設施建築物,特別是在有設置其他安老服務(如安老院及長者日間護理中心)的建築物之上興建長者住屋,好處是可以為有不同社區及日間支援服務需要的長者,提供一條龍服務,不但能令居住在這些長者住屋的長者安心,更增加服務的成本效益。當然,居於上層的健康長者,也可成為樓下安老服務的長者義工。

青年宿舍

興建上述非牟利長者住屋帶給社福機構一個挑戰,便是須承擔建築工程成本。另一個可供住宿選項,便是由民政事務局負責的青年宿舍計劃。如有關用地在落實特別計劃優先項目後仍尚有可用的地積比率及樓面空間時,機構可以同時申請興建青年宿舍,以達致地盡其用。好處是若獲批准,青年宿舍部分建築成本將由政府承擔。不過,由於有關撥款須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所以整個發展項目的落實時間可能因而會較為延長一些。不過,在地盡其用及竭力紓緩香港土地短缺問題的大前提下,這仍是值得機構考慮的。

過渡性社會房屋

還有一個選項是過渡性社會房屋。不過,至今所有社會房屋計劃都是以短期契約形式運作,還未有先例在重建項目中加入過渡性社會房屋。原則上,如在特別計劃項目內仍有可用的樓面空間,發展過渡性社會房屋是可以考慮的。但政策上,在有關項目內推展過渡性社會房屋,有兩個問題有待處理:一是建築成本,二是地價。在今年的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已預留20億元,作為支持非政府機構興建過渡性房屋,現仍有待運輸及房屋局擬訂具體安排,以及向立法會申請撥款。若時間上可以配合,這可能會是特別計劃中一地多用的選項。此外,由於未有先例,政府暫時仍未有既定政策處理地價問題。不過,打算參與第二期特別計劃的非政府機構,若有意在其計劃內發展過渡性社會房屋,大可以先提出建議,讓相關政策局詳細考慮及作出政策決定。有關計劃的籌劃時間或許會長一些,但在上述大原則下,仍是值得機構一試的。

結語

發展土地以解決住房問題要多管齊下,而發展社福設施亦要多管齊下。特別計劃是其中一管,若能一地多用,便可以在處理社福設施不足的問題以外,紓緩住房壓力,可說是一石二鳥。

(以上是勞工及褔利局局長羅致光 8月25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資料來源
香港政府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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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2019年08月27日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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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c
2019年08月26日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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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949
2019年08月26日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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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開敏
2019年08月26日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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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yukmui
2019年08月26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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