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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聚賭案底 官疑綜援非全作生活費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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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7月29日 19:35
2010年07月29日 19: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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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告梁松基24年來一直訛稱沒有收入,並詐騙社署33萬多元綜援,雖然其律師昨求情指出,綜援只用作他與妻子的生活費,惟裁判官發現,原來被告曾有4次聚賭的案底,於06年1月因聚賭兩度被法庭判罰400元和500元,質疑他聲稱綜援全用於生活費的說法,辯方則澄清被告並非豪賭人士,只是賭十三張。

案件令人質疑社署審批綜援的制度,社署發言人昨未正面回應事件,只表示此案尚未有判決,不宜評論個案詳情,但強調社署特別調查組接獲這次舉報,已即時調查及將個案交警方檢控。

記者昨日到被告在深水埗的寓所,其現年60歲的妻子拒絕接受訪問。被告的妻子昨亦有到庭,在庭上一直表現留心,看見丈夫被收押時,亦沒有特別反應。

社署:會扣除津貼 追討多領款項

社署表示,對於蓄意隱瞞收入及資產的人士,覆檢和調查工作並不容易,社署設有舉報詐騙熱線和印製舉報郵柬,方便公眾提供資料。該署亦表示,會向多領款項的受助人追討;若有關人士的收入及儲蓄不足以償還,而他有申領其他社會保障援助金(如傷殘津貼),則扣除有關津貼是可行的還款方案。

社署資料顯示,申請綜援人士必須為居港最少7年,以及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若以本案被告的家庭為例,其資產上限為5.25萬元;若夫婦二人均無收入,每月可獲得4890元綜援金,每年亦可獲得3255元的長期個案補助金。

至於被告每月領取的1280元傷殘津貼並沒有入息及資產限制,但須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明,屬於嚴重殘疾及其情况持續不少於6個月,而申請人並不能同時領取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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