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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獄內聆訊罰加監無不妥長青網文章

201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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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7月22日 05:35
2010年07月22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一名囚犯因藏違禁品及講粗話多次接受紀律聆訊,去年成功以案件不應由同一獄中懲教監督主審,以及舉證標準太低兩項理由,推翻被扣假98天(即加監)的懲罰。署方不服上訴,上訴庭昨裁定署方監督負責監獄中囚犯的紀律聆訊並無不妥,亦不會予人「偏幫」之感。原審指程序不公早年因販毒被判監18 年、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囚犯黃得煒,2007至08年因藏有止痛藥、塗改液、紙張、香煙等違禁品及講粗口,5度接受獄中紀律聆訊,共被加監98天。去年他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所有加監決定,昨日再因上訴庭判署方上訴得直,他被改判加監21天。法官張舉能指出,原審法官馮驊單以獄中懲教監督與下級均來自同一監獄,便認定監督審理時或會予人不公平之感的看法,欠缺證據支持。他指出,以此推論,即使犯人上訴至懲教署署長亦是徒然,因為署長也會站在懲教署一方。張官指出,獨立與公平並非絕對相關連,事實上監督與前線懲教人員的接觸有限,監督審案自當會以獄中職員及囚犯的最大利益去審理案件;而正常旁觀者不會假定懲教人員必會偏幫自己人,即使將此放諸學校或商業機構,當學生、員工有問題,也自然是由機構內部處理。上訴庭又一致認為,黃得煒其中4次紀律聆訊中,懲教署均錯用較低的舉證標準,上訴庭指加監等同刑事懲罰,故紀律聆訊必須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去舉證。【案件編號:CACV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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