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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犯案中槍病發亡 子入稟追保金長青網文章

2010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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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E123 Administrator on 2010年06月27日 05:35
2010年06月27日 05: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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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年漢於台灣南投挾持幼兒院師生,被警察槍傷小腿,送院後兩日因心臟病發身故,其子以父親保單受益人身分欲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卻分毫不獲,前日入稟高院指保險公司有責任賠償。本港保險界人士指出,保單條款多有指明投保人若死於非法或不合理行為,均不受保。 原訴人林柏年,報稱居於台北,答辯人為美國友邦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下稱美國友邦)。入稟狀指原訴人的父親林權國,1993年在美國友邦購入人壽及意外等保單,受益人均為原訴人。 台灣挾持師生 中槍留院 入稟狀指出,2006年11月19日林權國於台灣去世,其死前兩日因挾持一批師生而被警方槍傷腿部。原訴人於07年1月向美國友邦申索保險金28.66萬美元(約港幣223.5萬元),遭美國友邦拒絕。 翻查資料,終年51歲的林權國與南投縣竹山鎮一幼兒班女教師莊舒涵,為10萬元台幣(約2.4萬港元)發生糾紛,06年11月17日林權國帶同不明爆炸物闖入幼兒園挾持15名學童及女教師,最終警員槍傷其小腿將他制服,留院兩日後因心臟病發身故。 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指出,相信所有保險條款均寫明,若投保人死於不合法行為或不合理事項,則不會獲發保險金。羅解釋﹕「假如投保人犯法在先,若保險公司也要賠的話,不就變相鼓勵別人犯法?像今次投保人心臟病發,很難說與其挾持行為無關,因此保險公司多不會賠償。」羅又補充,若受益人有能力證明投保人心臟病發與槍擊或挾持完全無關,才有可能取得保金。 【案件編號:HCA9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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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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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tonF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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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y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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