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中國
詳情#
【明報專訊】村民委員會是農村最基層的自治組織,也是農民實行民主的途徑,該委員會所根據的法律自1998年制定以來,很多方面已經發生了變化,亟待修改。在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草案,但爭議未休。
外出打工 選票易遭濫用
對於一些經濟利益較好的農村,每3年一次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十分熱鬧,因為獲選的委員將會有機會管理整條村的一切,包括經濟利益,常出現激烈競選,甚至賄選以至暴力。
很多農民外出打工,選舉一般都不在他們返鄉休息的春節舉行,而他們手中的一票往往又非常重要,如何保障自身民主權利,以及他們的一票不會被濫用,成為大問題。根據法律,容許委託投票,卻沒有細緻的規定,於是很多外出打工的村民「被代表」而不知就裏。而今建議修改成可以書面委託同一家庭戶口內其他成員代為投票,相信可以杜絕有權勢的人霸佔別人的權利。
另一更嚴重的問題是,村委會所管轄的範圍是否應包括經濟利益,因為村辦的一些企業是集體經濟所有,這些企業的資產管理和利益分配,應由集體經濟的成員來決定,而不是由村民委員會包辦。很多村民糾紛,根源就在於村民委員會越俎代庖「為民做主」。目前建議明確村民委員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關係,可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的根源。
村官越權 包攬利益分配
而「被代表」的根源往往是由於村民本身對自己的權利並不十分了解,也就無從警覺可能被剝奪了,出事後也不知道如何投訴,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識成為當務之急。
回應 (0)
2022年12月17日 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