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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社民連成員劉山青去年國慶日「踩上警車」,擾亂公眾秩序罪成,昨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體諒劉當時「情緒高漲一時冲昏頭腦做出過激行為」,指他作為「有經驗的示威者」,下次要克制自己。
「法庭已判到最輕 但示威無罪」
聽取判刑後,57歲的劉山青表示:「法庭已判到最輕,但示威無罪」,今次刑罰亦不會影響其日後示威。他指「擾亂公眾秩序」是一條「惡法」,被告必無一倖免。由於其社民連「戰友」在立法會開會,故未有到庭撐場。
劉山青已是第3次觸犯相同罪行,裁判官阮偉明指出,考慮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但他明白案發時民眾及被告均情緒高漲,致「行為過了火位」,故給被告機會,以120小時服務令及繳付訟費100元。
律師求情時稱,被告曾因協助內地推進民主,在內地被監禁10年,今次示威亦因履行信念,加上事件中無人受傷,希望獲法庭輕判。
案發時劉山青與社民連主席陶君行及一名成員於去年10月1日中聯辦外示威,與警方發生衝突。劉山青因踩上警車,被控擾亂公眾秩序罪成,而陶及另一被告的襲警罪則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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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10日 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