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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小學男教師涉以補習為名,與12歲女學生多次性交及發展師生戀,去年被裁定11項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判囚10年。上訴庭昨日推翻教師所有罪名,指原審法官沒有恰當指引陪審團應如何處理在涉案控罪以外、女生供稱「每月性交10次」的證供,認為對被告構成不公。
律政司﹕已申請重審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已去信法庭申請重審,又指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往往於檢控時較困難,因為事主未必能夠指明每項侵犯行為的確實發生日期。
40歲上訴人朱志華,案發時為油蔴地天主教小學(海泓道)教師,事後已離職。他原被控12項非法性交罪及1項串謀非法墮胎罪,事發時女事主只有12至14歲。去年審訊後,朱志華被裁定其中11項非法性交罪名成立。
朱被指於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以補習為名,在家多次引誘12歲女童性交並發展畸戀,女童更指曾因而懷孕,由朱陪同往墮胎,後來兩人分開,2008年女童向男友透露事件始揭案。
朱志華在審訊時矢口否認兩人性交,指雙方只有師生之情,只是女童母親託他偷看女童日記,查明女童是否在拍拖,惹怒女童而遭她誣告。
女生供稱「每月性交10次」
除13項控罪外,法庭審訊時播放的錄影會面中,女童曾指3年來與上訴人每月性交約10次。上訴庭判辭指出,女童指與被告性交的次數,明顯多於13項控罪所包含的內容,但原審法官潘敏琦在陪審團退庭商議前,沒有向陪審團解釋這些「控罪以外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表示,這些控罪以外的行為可以呈堂,因控方可能是用以顯示被告犯罪傾向、或解釋為何女童不能記起13項控罪中的詳情、或為何她不作投訴等,但無論如何,法官仍有責任向陪審團解釋如何處理「每月性交10次」這類口供,否則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因此必須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CACC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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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4日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