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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院法官張舉能在判辭指出,政府未能顯示出,要求申請綜援人士在「申請一年前需連續居港一年」的政策有真正需要,而機制亦沒考慮申請人離港原因,他指港人只要一年內離境多於56天,便會被剝奪領取綜援的資格,認為政策不公平,且不合理地限制港人的出入境自由。根據社署原規定,只要市民離境不超過56天,亦會被視作「連續居港一年」。
法官張舉能指出,2003年由任政務司長曾蔭權統籌的政府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就本港人口趨勢及資源分配政策等提交報告及建議,並就領取綜援規定提出兩項修訂,一是申領綜援的資格由居港滿一年改為須居港滿七年;另一修訂是替所有申請人設下限制,規定他們「申請一年前需連續居港一年」。
限制港人出入境自由
但張舉能發現,報告書中當時大部分的討論,均集中在首項修訂上,包括政府提出大量統計數字,講述有大量新移民來港對本港福利開支的影響及負擔。
至於「連續居港一年」的規限,則只有約兩段提及其修訂原意,指有關政策是希望「不鼓勵長期離港的港人回流後可即時享用本港福利」,但當時人口政策報告書沒有深入討論及提供實質數字去證明,回流人士返港申領綜援對本港福利負擔構成重大影響,或是本港有真正需要限制回流港人領取綜援,故法庭裁定有關政策在不但沒有真正需要,更限制了申請綜援的回流港人,違反《基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指沒考慮申請者離開原因
張舉能又舉例指出,只要港人在外地工幹兩個月,或是出國流學半年﹐便不合乎申領資格,但事實上這並不算是「長期」離港,而且政策亦沒有機制考慮申請人的離開原因,亦是不合理及造成不公。
對於申請人指有關政策亦違反《基本法》給予港人出入境自由,法官亦表示認同,因為只要他們一年內離境多於56天,便會被剝奪領取綜援的資格,明顯是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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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1日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