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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經過十多年的教育和宣傳,現時大多數本地企業都會願意多付一點錢,以購買正版的電腦軟件。然而,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很多企業卻反而對版權作品的複印、分發和播放問題不求甚解、掉以輕心,甚至可能一直都有觸犯法例而不自知!
喬立本廖依敏律師行合伙人、香港設計委員會榮譽法律顧問湯達熙律師表示,很多企業都沒有留意,《版權條例》第118(1)(g)提及,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即屬違法。
刊物介紹 勿隨意影印派發
湯達熙表示,這雖然不是新條文,但由於說得非常廣泛,所謂「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很難明確界定,而且一旦被裁定觸犯這條例,即屬刑事罪行,所以企業仍有必要小心避免誤觸地雷。「很難明確界定怎樣才算是『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若版權持有人說,你令它出版的報章或雜誌賣少了X本,那算不算?」他說。
湯達熙舉例說,很多中小企業都喜歡影印報章或雜誌介紹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的文章,或者訪問該公司的文章,然後派發給客戶、潛在客戶或者合作伙伴等(以增強他們對該公司的信心),其實這做法已有一些問題,因為看來已屬於分發該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可能已算是違反了《版權條例》第118(1)(g)(只是版權擁有人未有採取行動)。
湯達熙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指出,當年「蠱惑天王」陳乃明被控於2005年1月10日及11日,在互聯網以BT(Bit Torrent)「點對點」電腦軟件非法上載3套電影,違反3項分發侵權物品罪名,被判入獄3個月,成為全球首宗案例,就是根據《版權條例》第118(1)(g)定罪。
陳乃明在過程中就並無經濟利益,即並非為任何包含經銷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分發。「他所做的,在很多人眼中,不過是『宅男』的行為而已!」湯達熙笑說。
所以,湯達熙認為,企業若影印報章或雜誌有關該公司的文章,然後派發給客戶、潛在客戶或者合作伙伴等,雖然不是為了經銷(出售、出租等)這些影印本,從法律條文來說,仍是理虧。
展示正本較分發副本安全
他建議,較安全的做法,是只向客戶、潛在客戶或者合作伙伴等展示(而非分發)。例如,可以在公司寫字樓或分店等展示,讓他們瀏覽(有些公司甚至會將剪報裝在一個文件夾內)。但若果展示的是影印本的話,版權擁有人仍有權提出民事索償。當然,若全部使用正本,則無問題。
合法影印報章 最低年費500元
湯達熙曾經光顧過一間歷史悠久的麵家,發覺每張桌面的玻璃下都有一些介紹該店的剪報,但全部都是正本,而非影印本,該麵家的老闆對於版權問題就非常小心。
若企業真有需要影印報章雜誌,其實亦可以有渠道取得合法授權。香港複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HKCLA)現時就獲得本地15份報章和21份雜誌授權,代為處理「使用權授權」事宜。(這已經包括了全港絕大部分的報章,只有《東方》、《太陽》、《蘋果》等是自行處理複印授權事宜。)香港複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HKCLA)業務經理羅淑蘭表示,該公司設有多種授權計劃,針對不同的用量、行業、用途(如內部參考、教學及學校內部分發、新聞監察等)、分發形式(如影印/傳真、電郵、內聯網)等,有需要可以向該公司查詢(電話:8105-0550,電郵:enquiry@hkcla.org.hk,網頁:www.hkcla.org.hk)。
一般來說,中小企適用的多數是「低用量計劃」。參加這計劃的企業員工人數需在50人以內。在這計劃之下,企業每月最多可以影印100篇文章(來自15份報章),並分發給公司內最多5個人,而每年收費僅為500元(並非一般人想像般昂貴)。
留意影印授權的權限
若是影印雜誌,每年收費亦是500元,每月同樣最多可以影印100篇文章(來自21份雜誌),並分發給公司內最多5個人。
若有需要作一些一次過和較大量的影印和分發,例如舉辦研討會等,亦可以按個案和香港複印授權協會有限公司商討。
若有需要影印書籍、期刊等,則可以向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HKRRLS)查詢(電話:2516-6268,電郵:info@hkrrls.org,網頁:www.hkrrls.org)。該協會乃國際複製權組織聯合會(IFRRO)的成員,目前代表香港及海外出版的近170萬份出版物。
但湯達熙提醒企業或機構,即使向上述兩個協會取得授權,仍要留意授權的權限。因為這兩個協會的授權計劃多數是授權企業或機構影印以及在內部分發,並不包括向外分發。
撰文:薛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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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7日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