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消委會年初巡查6區零售店,發現19間店舖出售42款過期冷凍食品,當中23款因超逾「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期限,屬於違法;另有14個樣本的食物標籤被刪去。然而,食物安全中心去年全年檢查逾5.5萬個食物標籤,只曾提出25宗有關過期食品、沒有或不適當標示保質期說明檢控。立法會議員直斥食安中心執法不力,「就算老虎有牙,但執法太鬆也沒用!」
食安﹕已跟進 未發現過期食品
食安中心發言人表示,已跟進消委會轉介的56宗個案,多次巡查並未發現有過期食品出售,中心會繼續採取適當行動,確保店舖出售預先包裝食物符合法例。根據法例,售賣過期食品、食品標示不清楚或沒有標籤,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
消委會今年1月巡查北角、灣仔、佐敦、屯門、深水埗和荃灣共57間超市、凍肉店和雜貨店,發現有19間店舖曾出售42款過期冷凍食品,當中26款過期1星期以內、9款過期逾1星期、7款更過期逾1個月。其中一間小型凍肉店更出售3包過期長達4個月的火腿食品,亦有零售店出售冷凍包點食品,過期4日已出現發霉。
小店售過期4月火腿
上述過期食品,23款在包裝上列有「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過期屬於違法;15款超逾「此日期前最佳(best before)」則不屬違法,餘下4款超逾12個月保質期。
另外,消委會在8間店舖發現3款食品包裝上的食用標籤被撕去或擦掉,另有3款資料不全,如有食品印有「201」,但未知是2012,還是其他過期年分。
8店食品標籤撕去擦掉
消委會未有公布違規店舖詳情,總幹事劉燕卿強調,出售過期食物「一宗也嫌多」,一般列明「此日期或之前食用(use by)」的食品較易變壞,從微生物角度出發過期就應該下架。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王國興及李華明均批評,食安中心執法不力,令別有用心商人更肆無忌憚違法,王國興直言「消委會巡一次都發現(過期食品)多過中心,真羞家!」李華明亦批評食安中心沒有專責巡查,「執法太鬆,即使老虎有牙都沒用!」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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