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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恒地有份參與的中環砵甸乍街重建項目,因同意興建行人路而獲准增加地積比,及後沙中線計劃更改,政府認為行人路再無需要而收回增地積比的決定。發展商不服上訴成功,惟政府認為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實際環境,恐地區發展過密,日前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涉案項目的發展商包括晉傑發展有限公司,據資料顯示該公司董事包括恒地副主席李家誠、執董郭炳濠、馮李煥瓊及李鏡禹,涉及項目位於中環砵典乍街、敦和里及伊沙里交界。發展商打算興建一幢31層高商住大廈,包括25層住宅、5層餐廳及1層會所。由於項目被大廈包圍,只能徒步通往石板街及循樓梯通往擺花街及荷里活道。
沙中線更改影響 拒批圖則
2000年至2002年間,當時政府打算將沙中線總站定於蘭桂坊附近,該恒地項目鄰近總站,故發展商2003年提出興建一條4.5米闊的行人路為條件交換增加地積比,當時運輸署評估該區人流時亦指出,有關行人路有其必要。至2007年建築事務監督同意行人路換地積比方案,批准該項目一般圖則。
後來發展商申請更改圖則,指出只能興建2米闊的行人路,運輸署當時再作評估,認為政府更改及延遲沙中線計劃,總站不再設於蘭桂坊附近,加上前政府總部用途未明,發展商提出的行人路已由「必須」變為只是「值得擁有」。建築事務監督經考慮後認為該行人路不是必須,故拒絕發展商以行人路換地積比的方案,亦拒絕批出項目的高層圖則。
發展商上訴得直
發展商後來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運輸署提出的「值得擁有」評估屬正面,最終裁定發展商上訴得直,下令建築事務監督批出圖則。
惟建築事務監督在申請書中指出,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到圖則的工程超出該區承載量,憂慮會令該區發展過密;又指出當初建築事務監督同意行人路換地積比的方案時,是依賴運輸署的意見指項目就近沙中線總站。現時情况有變,政府有權更改。
【入稟編號﹕HCAL45/12】
涉案項目的發展商包括晉傑發展有限公司,據資料顯示該公司董事包括恒地副主席李家誠、執董郭炳濠、馮李煥瓊及李鏡禹,涉及項目位於中環砵典乍街、敦和里及伊沙里交界。發展商打算興建一幢31層高商住大廈,包括25層住宅、5層餐廳及1層會所。由於項目被大廈包圍,只能徒步通往石板街及循樓梯通往擺花街及荷里活道。
沙中線更改影響 拒批圖則
2000年至2002年間,當時政府打算將沙中線總站定於蘭桂坊附近,該恒地項目鄰近總站,故發展商2003年提出興建一條4.5米闊的行人路為條件交換增加地積比,當時運輸署評估該區人流時亦指出,有關行人路有其必要。至2007年建築事務監督同意行人路換地積比方案,批准該項目一般圖則。
後來發展商申請更改圖則,指出只能興建2米闊的行人路,運輸署當時再作評估,認為政府更改及延遲沙中線計劃,總站不再設於蘭桂坊附近,加上前政府總部用途未明,發展商提出的行人路已由「必須」變為只是「值得擁有」。建築事務監督經考慮後認為該行人路不是必須,故拒絕發展商以行人路換地積比的方案,亦拒絕批出項目的高層圖則。
發展商上訴得直
發展商後來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運輸署提出的「值得擁有」評估屬正面,最終裁定發展商上訴得直,下令建築事務監督批出圖則。
惟建築事務監督在申請書中指出,上訴委員會沒有考慮到圖則的工程超出該區承載量,憂慮會令該區發展過密;又指出當初建築事務監督同意行人路換地積比的方案時,是依賴運輸署的意見指項目就近沙中線總站。現時情况有變,政府有權更改。
【入稟編號﹕HCAL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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