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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炳昌遭客討80萬律師費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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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13日 06:35
2012年04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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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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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曾捲入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的「廉署剋星」律師林炳昌,去年曾代表牽涉欺詐及收賄的客戶打官司,但付了80萬元律師費的客戶,不滿對方未有積極跟進,更擅自更改收費模式,又指林及大律師艾勤賢臨開審前才要求他改變主意認罪,客戶終委聘另一律師行。他日前入稟區院指林炳昌專業失當,向其律師行討回80萬元。


原訴人為張耀明(41歲),被告為林炳昌律師事務所。張被控於2006年11月至2009年5月,兩度向提供網上交易平台公司Transact24 Ltd,「報大」位於珠海辦事處開支,詐取差額約89萬元人民幣;他另被控於2009年6月向合作伙伴索取佣金。該案今年1月在區院開審,押後下月2日裁決。


林:最少見面10次

林炳昌昨反駁指控,表示與張會面至少10次,其中3次艾勤賢亦在場,又稱「打官司唔係日日見住……唔開會唔等於唔做野」。他又稱,由於律師需跟從大律師指示,案件亦隨時變化,他未必能一早給予意見。


入稟狀透露,張去年4月聘用被告辯護,當時被告稱以時薪收費。張先支付5萬元,再將3次廉署會面錄影光碟等交予被告。同月張否認控罪,案件押後至8月開審。張指被告期間只向廉署發出3封信,他與被告僅以電郵聯絡。


入稟狀續稱,張多次電郵當時負責此案的律師行合伙人林欣芳,要求與對方開會但未有回覆,至7月才兩度與艾勤賢會面。張數日後便收到被告發出的80萬元協議。張雖然照樣付款,但他沒有簽署確認更改聘用條款(即由時薪收費改為一次性收費),加上協議未有分別列明律師及大律師收費,認為協議違反《律師執業規則》。


開審前兩日勸認罪

案件押後至同年10月開審,張再次電郵林欣芳,惟直至開審前兩日,艾勤賢及林炳昌才表明張沒脫罪機會,建議他認罪。張感驚訝遂決定另聘律師行。林炳昌後來向張發信,指張沒有透露他曾於廉署會面認罪,但張反指被告一方沒有與他討論其抗辯,沒有履行專業服務,被告終同意退回31萬元,但張拒絕。


【入稟編號﹕DCCJ1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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