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育有在學兒子的單親媽媽,2008年獲分配公屋後稱要照顧病父,未有按租約一個月內遷進新居,直至11個月後母子始搬入單位,房署稱其濫用公屋終止租約。單親媽媽不服決定,昨在高院提司法覆核,挑戰房署決定。
申請人詹穗萍代表大律師昨指出,房署及上訴委員會違反《基本法》賦予的基本居住權利,雖然房署稱政策是為防有人濫用公共資源,但認為上訴委員會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當時面對獨特處境,其懲罰與指控不成比例。
房署質疑個人選擇
代表房署一方則指出,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詹的情况,發現事主拒絕遷進單位純粹是其個人選擇問題,例如事主認為要買到合適的牀及電腦才可遷進單位,而且詹未能解釋為何不一邊居於新居,一邊照顧父親。
領綜援的詹與兒子原跟其父母居於美孚新邨,至2008年7月母子獲分配九龍灣彩盈邨盈安樓單位,但因為沒有錢添置家具、裝修及置牀,故沒有即時入住。及後詹母要到內地協助胞弟債務問題,詹父又中風,事主於是繼續在美孚居住,直至母親返港並借錢給她裝修,母子才於2009年6月遷進新居,但一個月後被房署終止租約。案件將於5月7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L139/09】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