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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謀定價難斷定 須證曾磋商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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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12日 06:35
2012年04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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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要證明超市是否合謀定價,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建韓表示,難以單憑監察貨品價格變動斷定,因為在正常競爭下,超市因應競爭對手調整價格,亦可造成價格「齊升齊跌」的效果。


他續稱,根據外國競爭法經驗,油公司常被質疑有合謀定價之嫌,惟經調查後卻未能找到充分證據,關鍵在於要指控企業間合謀定價,要先證明他們確實曾磋商,再共同定出價格,調查時要搜集電郵、會議紀錄、通話紀錄等,往往需時經年。


不過他認為,競爭法至少可賦予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權力,相信大部分企業亦會奉公守法,不會作出反競爭行為。


立法會正就《競爭條例草案》進行審議,立法後可監察操縱價格、分割市場等反競爭行為,可望於7月立法通過。日後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就有關投訴展開調查,競爭事務審裁處亦可嚴懲違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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