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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警誡少年犯 可代替檢控長青網文章

201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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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4月08日 06:35
2012年04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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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童黨偷去價值僅數百元的報紙,但觸犯盜竊罪罪成最高卻可判監10年。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曾昭科呼籲青少年勿心存僥倖而犯法。他指出,部分較輕微案件,警方會向未滿18歲疑犯提出「警司警誡」代替檢控,免青少年留下案底前途盡毁。


青少年有悔意 須獲受害人同意

曾氏強調,並非所有犯案青少年都可獲警司警誡,因警誡前須符合多個條件,例如青少年有悔意,以及獲得受害人如被劫市民的同意。


警方亦須考慮青少年以往有沒有犯事紀錄。即使青少年獲准警司警誡代替檢控,一般亦須守行為兩年,期間不得再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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