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無法例規管的不公平消費合約充斥美容及電訊業,消委會研究揭出消費合約中12條剝奪消費者權益的不平等條款,其中包括健身合約訂明法律不容許的條款,即「不為傷亡負責」,又有美容纖體合約禁止顧客向傳媒及政府投訴,剝奪言論自由。消委會指不合理條款可能無效,商戶會面對法律挑戰,促業界刪除。
消委會昨公布標準合約公平條款報告,該會綜合了26個不公平條款例子,當中10個屬於美容、纖體及健身合約,9個屬電訊及收費電視合約,其餘分別是時光共享、信用卡等合約。
該會從中分析出12項不公平條款(見圖),包括單方面修改合約、不合理終止合約手續、在爭拗中保留最終決定權等。
「不對任何創傷負責」無效
消委會更特別點出不合理免責,有健身中心會籍協議訂明「不對任何創傷負責」,亦有美容及籤體合約列明「毋須為任何人身體傷害承擔責任,無論這些人身傷害因其管理層或僱員疏忽所造成」。該會指這類條款意圖卸除商戶因其作為或疏忽所致的法律責任,但《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訂明因疏忽引致傷亡,不可藉合約條款免責。
另外,報告亦指出不合理限制消費者法律權益的條款,有纖體美容合約要求消費者「不能向任何人士,包括傳媒、網上討論區等,提及其服務內容或商業事務,否則有權提出法律起訴」。
另有纖體美容合約訂明生理或心理受影響的顧客,「不能作任何索償,亦不可向政府、法院、半官方機構或各大傳媒作出正式或非正式投訴」。
或誤導消費者不向消委投訴
消委會明確指出,這些條款限制太範圍太廣,剝奪消費者言論自由,並超出保護商戶聲譽及商業秘密等合理權益的需要,更可能被視為不合情理,而被裁定無效。不過,合約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以為自己不可作評論,而不向消委會投訴。
消委會副主席何沛謙表示,法例不容許的條款,不應存在,商戶應刪除,並建議業界按該會建議訂出標準合約,如要扼要、清晰及公平,該會已因應美容業情况制訂標準合約範本,正與美容業商會討論,日後亦會與電訊業等業界商討。
美容業﹕正制訂統一標準合約
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表示,通常都是大型連鎖美容院及健身中心,才會訂出具有上述「刁鑽」條款的合約,業界正制訂統一標準合約,預計年底推出,相信大型美容院都會參加,盼可藉消費者壓力,改善合約條款。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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