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引防賄例拘人 最高囚7年罰50萬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3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30日 06:35
2012年03月3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廉署拘捕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兩兄弟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法律理據包括《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第8條,以及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


其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涵蓋範圍較闊,因控方按此罪名檢控時,毋須證明獲得利益的公職人員曾向行賄者作出回報;但第4條的公職人員受賄罪,則要求控方證明公職人員收取利益,作為其於公職上有所作為或不作為的報酬。


公職人員失當罪無判刑上限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沒有判刑上限,但若在區域法院審理,最高判監7年。防賄條例第4條及第8條的罪成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


高級警司冼錦華曾因三度接受免費嫖妓,2003年12月被裁定公職員人行為失當罪成,判入獄3年,是回歸後因貪污被判監的最高級官員,冼的職務與掃黃無關。但為防濫用,終審法院於2005年一判決中提出,以此罪檢控公職人員,須證明有關的失當行為並非微不足道。


防賄條例第4條是指向公職人員行賄或是公職人員受賄均屬違法;防賄條例第8條則是指任何人在與政府部門或公共機構進行業務往來時,若向其僱員(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