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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不同 刑期有長短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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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16日 06:35
2012年03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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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兩名同樣犯下非禮罪名的被告,過去均「身家清白」無案底,又獲親友撰求情信力讚品行良好,但尹志雄被判囚3年3個月,陳家駿則僅被判囚9周。大律師陸偉雄分析,刑期如此懸殊,與案件情節、處理案件的級別不無關係。


陸解釋,根據案情,尹志雄案中有16歲以下的事主,故增加案情嚴重性;而被告有預謀犯案,他在後樓梯埋伏、從後箍頸等,再圖大肆非禮,已近乎施暴的程度,「行為如同挑戰法紀」。反觀陳家駿案中,事主是一名18歲女生,被告的行為僅屬「鬼祟、博懵」類型,屬較低層次的非禮。


此外,陳家駿案在裁判法院處理,最高判刑僅為2年;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中非禮的案件,一般僅會判以1個月以下的監禁。但尹志雄案在區域法院處理,最高可判監7年。至於審理案件的裁判官或法官人選,陸則認為不會造成太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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