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明報專訊】早年被喻為「抽水大王」、其後遭勒令停牌的大凌集團(0211),其創辦人兼前主席張志誠,以及其妻子、大凌前執行董事楊杏儀,昨日被法庭頒令須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並取消二人董事資格,為期12年。是次為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的法律程序,判令直接作出賠償令。大凌昨天市值3.78億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收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
資料顯示,證監會早於08年9月,指人稱「大凌張」的知名股壇活躍人士張志誠,以及另外3名公司董事楊杏儀、陳志媚及李宏泰涉嫌收受合共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令上市公司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就此展開索償訴訟,要求4人對大凌作出賠償。
張志誠及楊杏儀被指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但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昨日頒令張志誠及楊杏儀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
被告禁當公司董事12年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7年。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的董事資格,為期6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明報記者 毛婷婷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收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
資料顯示,證監會早於08年9月,指人稱「大凌張」的知名股壇活躍人士張志誠,以及另外3名公司董事楊杏儀、陳志媚及李宏泰涉嫌收受合共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令上市公司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就此展開索償訴訟,要求4人對大凌作出賠償。
張志誠及楊杏儀被指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但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昨日頒令張志誠及楊杏儀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
被告禁當公司董事12年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7年。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的董事資格,為期6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明報記者 毛婷婷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