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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改答辯 視精神心理長青網文章

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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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3月07日 06:35
2012年03月0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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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原已認罪候判的被告,在約3個星期後突要求更改答辯(reverse plea),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就有律師代表被告的案件而言,法庭一般會視乎被告的精神和心理狀態,假如其狀態不理想,法庭可能容許對方更改答辯。


另外,假如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或不了解法庭程序和認罪結果,即使被告認了罪,其答辯日後亦有可能獲准更改。


不了解程序可作改口理由

陸指出,法律的制度主張「寧縱勿枉」,即使有少許不肯定,亦會選擇給予對方機會。


他表示,被告即使欲認罪,其代表律師一般亦會向客人解釋認罪與不認罪的好處和壞處,若客人堅持認罪,律師則會了解對方的犯罪意圖,由被告自行衡量是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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