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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證據暫不足 難控「公職行為失當」長青網文章

201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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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2月16日 06:35
2012年02月1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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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參選人唐英年被指早於2003年已有心僭建地庫,事件尚待屋宇署今日入屋調查。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屋宇署發現巨型地庫,並證實有人以不準確圖則隱瞞屋宇署,要證明當時身為政府高官的唐英年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普通法罪行,仍然有難度。


有廉署資深調查人員解釋,除非有資料指唐英年個人有直接參與工程,並利用公職身分與涉及審批的政府部門溝通,才有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綜合截至昨日披露的資料,仍未有顯著證據顯示唐觸犯了有關罪行。


倘業主咬定不知 難頂證

有法律界人士則分析,即使屋宇署的調查揭露事件可能有刑事成分,首當其衝的應是負責工程並在圖則上簽名的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則建築師或結構工程師),但即使證明他們當年有不誠實意圖,即使他們供出是業主指使並願意頂證,若業主一口咬定不知情,只會出現「口同鼻拗」的局面,相信律政司不會單憑一個可能被檢控者的口供,就對另一人提出檢控,除非業主與認可人士有白紙黑字的文件紀錄,可以證明業主曾有僭建指示。


須證失當憑公職獲利

大律師陸偉雄亦表示,要控告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除了要證明他有失當,還要證明該行為與公職有關,並從中取得利益。而根據《建築物條例》,若有人沒有入則而展開興建工程,可被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而向政府提供虛假資料,則有可能涉及欺詐,最高可被判監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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