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當前,中國銀行業面臨着需要同時實施巴塞爾資本協定II和巴塞爾資本協定III的挑戰,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應當根據國際金融監管框架的基本要求,立足中國金融體系的現實,重點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II,並以大型銀行作為實施的主體,在巴塞爾資本協議III主要強調為我所用,重點在通過實施其基本原則來促進銀行風險管理水平提高。
近日,中國銀監會在發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之後,進一步在金融界徵求意見,以創造條件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III。從方向上看,落實巴塞爾資本協議III(以下簡稱巴塞爾III)是毋庸置疑的。首先,通過強化資本監管,可以進一步鞏固銀行股改以來在內部經營管理機制上取得的成效。其次,中國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員國,有義務實施巴塞爾III確立的新監管框架。
實施巴塞爾III 應考慮中國環境
第三,在G20峰會上,各國元首將視巴塞爾III作為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監管改革舉措,並承諾實施,中國領導人同樣也作出了這樣的表態。因此,在實施巴塞爾III方面,並不存在是否實施的分歧,而是如何以可行的方式,充分考慮中國金融環境及其對經濟金融體系的影響後實施。
實施新資本協議,應當分不同機構分佈推進,可以先批准影響面廣泛、業務經驗相對豐富的大型銀行實施巴塞爾II,樹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標杆,帶動銀行業整體風險管理水平的提升。
從國際範圍來看,巴塞爾資本協議實施的主體基本是各國的大型銀行,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特別強調重點針對的是國際活躍的大型銀行。
中國當前的大型銀行在實施巴塞爾II方面,已經有了5年以至更長一些的積累和準備,多數大型銀行完成了第一支柱下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操作風險標準法的專案建設和投產應用,第二支柱資本充足評估管理建設和第三支柱風險加權資產(RWA)計算資訊系統也基本完成,為新資本協議的全面實施做好了準備。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多數中小銀行由於資料、人才和資金的限制,離實施新資本協議還有很大差距。
先由大型銀行 實施巴塞爾II
從目前大型銀行的實踐看,在監管部門和大型銀行的共同努力下,大型銀行從新資本協議實施機制、風險參數的校準和風險計量成果應用等關鍵環節入手,建立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基本制度框架,也普遍將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宗旨確定為風險管理的基本原則;同時有的銀行開始着手將模型應用於風險管理實踐,催生符合中國本土金融環境的風險管理技術,如建設銀行(0939)基於信用卡的申請評分卡,實現了信用卡的自動審批、自動調額;實現了個人住房貸款的自動審批等。這些都為大型銀行推進巴塞爾II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條件。
不難看出,與巴塞爾II推進過程中銀行所進行的風險管理資料基礎的積累、內評法的建立、人才的培養與實施巴塞爾III並不衝突,巴塞爾III在中國銀行業的落地,主要就是在巴塞爾II實施的基礎上,對資本充足率指標進行細化,同時增加新的監管指標。
但是在實施巴塞爾III方面,應當充分考慮中國的金融市場狀况,着眼點不應當是為了實施而實施,而是應當關注通過實施巴塞爾III來促進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銀行體系的穩健水平。
在推出一系列監管要求時,需要審慎考慮不同的監管指標所產生的疊加效果。如果要同時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降低槓桿率、增加對流動性指標的要求,並且通過實施貸款撥備率來促使銀行多提取撥備,則銀行的盈利和淨利差水平必須保持在較高的水平,因為如果淨利差水平過低,銀行可能選擇少放貸款,而採取投資國債等措施來減少資本要求和撥備要求。
急於實施將令銀行減少貸款
如何找到更適合中國銀行業的監管指標定義,絕不是簡單的比國際準則更嚴格、更高水準就可以實現的。
事實上,從第一版到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適用範圍主要都是針對國際活躍銀行,如果說巴塞爾II在巴塞爾I的基礎上實現了風險度量的精細化,巴塞爾III實質是次按危機的產物,是針對在次按危機中暴露出的西方金融體系中風險較大的金融過度創新所進行的改革。
因此,如何將國際活躍銀行的監管準則運用到中國所有的商業銀行之中,需要更多考慮具體的實施環境,而且在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危機風險因素也並不完全適用於中國。在中國銀行業同時推進巴塞爾II和巴塞爾III,不僅要對國際準則的產生和演變脈絡有清晰全面的了解,還應對國內商業銀行與歐美銀行業風險的異同點、不同的金融市場環境和經濟發展階段等有全面的把握,並基於中國銀行業的風險特徵設定合適的風險監管指標和參數。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新聞類別
財經
詳情#
回應 (0)